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校内宣传品管理规定(暂行)
为创建安全整洁、文明高雅的校园环境,营造良好的育人氛围,进一步加强我校宣传环境的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1.凡在我校校园范围内公开悬挂横幅和道旗,以任何方式设置或发布广告,张贴或发送宣传品,均属本办法管理的范围。
2.各类宣传品必须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正面宣传、积极引导、弘扬主旋律”,适应我校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环境综合治理需要,利于创造良好的育人氛围和人文环境。
3.严禁悬挂、张贴、置放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不符合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横幅、道旗和其他张贴物;严禁在校内张贴和发送商业活动广告。
二、分区管理及要求
1.校园内所有室内场所原则上由所属单位管理,可张贴、放置、悬挂因教学、科研等活动所需的宣传品;行政楼、教学楼、图书馆、艺术楼等建筑的大厅可放置配合学校重大活动所需的展品和各类教育、教学、科研活动海报。
2.校园内所有室外场所划分成两个区:A类区域(腾飞东路、中央大道至图书馆区域),只允许配合全校性重大活动的相关宣传;B类区域(腾飞北路、体育馆、工程实训中心区域、艺术楼、大食堂至诚信桥以南区域),可在指定地点悬挂横幅和张贴置放其他宣传品。各种教学、讲座、社团活动的小海报可张贴在大食堂门口左侧和清真食堂门口以及教学楼各一楼大厅的宣传栏上。
3.横幅需按指定地点悬挂,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重大活动的横幅悬挂时间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需报文明办审批。严禁在各类建筑物的门、墙、柱上随意张贴、涂写,违者将给予严肃处理。
三、审批程序
1.室外悬挂横幅、道旗和其他张贴物的,需填写《校内挂横幅等宣传品申请表》,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报送校文明办审批。
2.经批准的横幅、道旗和其他宣传品物必须在指定地点悬挂、张贴、放置,到期后需自行拆除。
3.校外单位、团体若与校内单位联合举办活动需悬挂横幅和张贴宣传品的,须由与其合作的校内单位办理报批手续。
四、其他
本办法由校文明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校内悬挂横幅等宣传品申请表
编号:
申请单位 | | 联系人 | | 负责人 | |
电 话 | | 开始时间 | | 结束时间 | |
地 点 | |
颜 色 | ( )底( ) 字 | 数量 | |
宣 传 内 容 | |
相关活动简介 | |
申报单位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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